交易规章

亚速旺(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本公司)在中国用中文发表的目录和WEB网站(http://www.as-1.cn)( 下文简称这个目录)中刊载的商品和服务或其他的商品和服务(下文简称商品)。顾客在和本公司做以上相关的交易时,适用此交易规则(下文简称这个规则。

第1条 客户登记

1.

希望进行交易的客户,需要按照该商品目录所记载的要求提交客户登记申请,通过本公司的审查后,获取客户代码,即可进行交易。客户登记结束后且该登记有效者(取得客户代码,并且在申请时不存在本条第2项所规定的情 时)即成为亚速旺(上海)的客户。但是,本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客户登记申请的义务。

2.

申请客户登记者有如下情况时,申请不予承认。

1. 申请人未以法人名义登记时 ;
2. 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是商品等的主要交货地点为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者虽然在中国大陆,但本公司认为无法提供可靠服务的区域(以下简称服务外区域);
3. 客户提供虚假的登记申请内容时
4. 其他本公司认为客户登记不合适的情;

3.

商品等的订货时,需要提供客户登记时获取的客户代码。

4.

本公司有时会通过邮寄商品目录、宣传册、以及网站其他商品指南等(以下简称商品目录等)、或者是通过信件、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商品指南、宣传活动信息通知客户。客户可以要求本公司停止通知。

第2条 商品目录等内容和服务区域

1.

商品目录以及其他的商品目录等登载的商品等可能在不经提前通知的情 下变更价格、规格等、或者是中止经营。

2.

关于ASONE日文版商品目录等该商品目录以外的商品目录等,登载的商品等的价格等实际交易条件可能与标示内容不同。而且标示的价格有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记载的情 。关于该商品目录以外的商品目录等所登载商品等的价格等其他条件,请向本公司咨询后进行订货。

3.

本公司的商品等的服务区域虽为中国大陆,但因交通、运输工具、通信等方面的原因,有的地区可能作为服务外区域。

第3条 买卖合同的签订以及商品等的订货 

1.

客户订单正常到达本公司且本公司确认受理该订单没有问题后,在本公司将订货确认书通过传真或者是电子邮件按客户登记时指定的联系地址、或者是订货时指定的联系地址送出时刻,该买卖合同成立。在订货确认书中记载有订货商品等的编号、名称、数量、支付金额、商品发送预定时间、订货执行条件、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2.

客户可以通过如下方法进行商品等的订货。本公司订货受理日期、订货受理时间虽与该商品目录相同,但可能在不经预告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1. 传真订货:请按照指定的方法将必要事项记录在本公司指定的专用订单上,再传真到本公司指定的传真号码。
2. 电子邮件订货:请将记载有必要事项的电子邮件传送到本公司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3. 电话订货:紧急时,请打电话到本公司指定的电话进行紧急订货;电话订货时需要对必要事项进行回答。在电话订货后24小时以内,按照本条所记载的其他联系方法提出书面申请,以此作为电话订货的确认。

1.

无论因客户订单记载遗漏、还是错误、通信障碍、机器故障以及其他何种理由,当客户代码、所订商品等的种类·数量等必要事项未告知本公司时,可能导致无法执行该订单。

2.

当订货确认书存在不完善时,请客户务必迅速将其与本公司联系。当订货确认书不完善而又未与本公司联系时,则视为已经接受其订货确认书,由此可能导致的无法取消·退货等客户利益受损的情 ,本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3.

因第3项的情 导致无法执行订单时,对于客户所发生的损失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即使因某些理由导致本公司发送的订货确认书未送达客户,但当本公司将订货确认处理完毕时买卖合同即成立,并按照订货确认书所记载的订货执行条件开始商品的发送准备。此时,可能发生无法取消订单、退货等客户利益受损的情 ,除非能够证明是因为本公司的原因导致订货确认书未能送到,否则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损害责任。因此,为了避免类似的情 的发生,当订货确认书没有送到时,请迅速与本公司取得联系进行确认。

5.

支付方法为提前支付时,如果截至指定的日期本公司不能确认已经全额入帐,则买卖合同无效。

6.

如果客户选择货到付款方式的,即使其在服务区域内,本公司也有可能无法向其交货。另外,如果客户选择货到付款方式时,因商品不同,本公司也可能无法向其交货。此时需要采用预付全部货款的方式。无法接受货到付款时,公司会在订货确认书中进行记载,但即便因无法采用货到付款给客户造成某种损害时,本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增值税

该商品目录登载的商品等的标示价格含增值税。另外,运输费含营业税。但是,该商品目录以外的、本公司提供的其他商品目录等的标示价格也有不含增值税或者是营业税的。

第5条 支付

1.

买商品等的货款、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支付,请按照客户在登记申请时本公司认可的登记方法进行。但是,得到本公司书面认可时也可按其他方法进行支付。

2.

关于支付方法,在客户登记以后,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可以进行变更。

3.

关于支付,客户不能对本公司的正当要求进行回应时,本公司可以采取拒绝交纳商品等或者是不受理订单、取消客户登记等措施。

第6条 商品等的使用方法和相关义务

请客户在对如下①~⑤的事项进行承诺的基础上进行订货。客户在使用商品等的过程中即使发生某种损害,如有违反如下①~⑤的事项的情 ,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只要没有特别标示,本公司提供的商品等均是用于研究、商品开发、品质管理和品质检查的。并非汽车、车辆机械、船舶等的运输设备、以及用于人体医疗、诊疗目的医疗器械和用于一般家庭的物品。因此,不适用于运输机械、医疗器械、家庭用品等要求高可靠性和追求不当使用时的耐久性、安全性的用途。请不要在此类用途下使用。

2.

只要没有特别指定,本公司提供的商品均未考虑在电源不稳定、过于恶劣的环境下使用、以及长时间连续运转等因素。请不要在此类环境特别是本公司没有认可的环境下使用。

3.

该商品目录登载商品以及其他本公司提供的商品等很多,在使用时需要专门的经验和技术。另外,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潜在危险很难完全预计到,因此,使用者需要具有充足的知识、经验和技术,或者是在有充足的知识、经验和技术者的严密监督下使用。

4.

商品等禁止用于宇宙飞船以及核设施和兵器、武器以及其他军事用途方面的研究。

5.

客户必须遵守商品目录等所登载的商品等的规格、用途、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商品等所附带的使用说明书、商品上所记载的事项、以及其他本公司书面、口头通知的注意事项(以下简称使用注意事项)。另外,用中文以外的文字记载的使用注意事项也同样必须遵守

第7条 商品等的送达

1.

因所订商品等的种类、数量、订货时间、配送地点的不同,商品等的送达时间(以下简称送达天数)也不同。该商品目录所登载的送达天数是在所订商品等在本公司有库存、送达地点为主要城市、商品等从其仓库发出的时刻开始到通常条件下送达目的地的标准时间,并不是对交货期限的保证。

2.

与该商品目录所登载的送达天数指南无关,对于需要采用与通常商品等的配送方法不同的送货方式的大型商品等本公司指定的特定商品等,需要另外的时间。另外本公司没有库存时也与此相同。

3.

1次订货商品等的合计金额不足500元时,收取50元的物流费。另外,该商品目录中带有大型标记的商品需要另外支付物流费用,此时关于物流费请咨询本公司。

4.

商品目录等所登载的商品等本公司未在中国国内保留库存时,需要从中国以外的地区订购。另外还有接到订单后才开始生产的情 ,遇此情 需要将送达天数延长。

5.

因订单内容不完善、错误,或者因客户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导致本公司不能正常接受订货时,或者是因天气、交通阻塞、道路维护等、运输环节上的原因、时期(委托的物流公司因新年放假等业务繁忙和各种长假等)、商品等的库存情 、以及其他理由导致不能按该商品目录所记载的送达天数送到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8条 商品等的交货

1.

将商品等送达客户登记时的送货地点,或者是送到订货时指定的地点则视为交货完成。客户在签收商品等时请在配送员的收货确认书上盖上收讫印章。

2.

送货地的公司名称、工厂名称、研究所名称、广告板等从建筑物外观、广告板等无法进行确认时,可能无法送达。

3.

将商品等送到客户登记时所指定以外的地点时,要求出示收货人的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对身份进行确认,同时可能要求将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所记载的住所、姓名、登记编号等留底备案。

第9条 交货数量有误

1.

由于本公司的原因,送达的商品等的数量比订货数量多时,请迅速与本公司联系,并将超过部分返还给本公司,通常所需要的商品返还运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商品返还时,从商品等配送开始到返还期间,请客户遵照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对该商品等进行妥善保管。

2.

出现上一项的情 而客户不将超过订货部分返还时,本公司则视为客户同意按照订货时的价格购买超过部分的商品,其相应金额本公司作为可结算金额处理。

第10条 商品等的拒收等

客户拒收所订商品等、或者是因为客户的原因而无法将商品送交时,本公司取消该商品等的订货,此种情 若给本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要求客户支付以该商品等的价值为上限的损失赔偿金。另外,由此给客户带来的利益损失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1条 订单的变更及取消

1.

要求变更、取消(以下简称取消等)已订货商品等时,请及时与本公司联系。但是已经发货的不予受理。此种情形适用于第12条所规定的退货处理。

2.

  1. 受理取消等的联系时,根据商品等的种类、数量,为弥补本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有时将收取以该商品等的价值为上限的订单取消手续费。

第12条 退货、更换处理

1.

从本公司购买的商品等希望退货、更换(以下简称退货)时,请从收到商品等14日以内,按照该商品目录所记载的方法提出退货申请。不在下述情 之列,本公司判断可以接受退货时进行退货处理,此时退货所需要的运输费和包装费由客户负担。

1. 已经开封或者是已使用过的商品,本公司判断无法再销售时。
2. 不是该商品目录所登载商品等。
3. 不是本公司的通常库存商品,接到订单后才订购的商品等
4. 以从商品等的用途来看,在实际使用上没有问题的划伤、污迹、凹陷、变色等为由要求退货时。
5. 以颜色、造型、手感等在使用上没有问题、因不符合客户的主观喜好为由要求退货时。
6. 申请退货的对象商品等的发票无法返还本公司时。
7. 其他在商品等的特性方面,本公司判断不能进行退货时。

1.

即使符合前条各项的情形,但满足下列事项并经本公司认可时,可以作为退货处理,此时退货所需要的、合理范围内的运输费用、包装费用等由本公司负担。

1. 送达的商品等明确因本公司或者是本公司的送货公司的过失导致损坏的;
2. 送达的商品等与订货商品不同时,但电话订货且不能提供可以明确证明与订货商品不同的书面证明材料的情 除外
3. 本规章第13条所规定的不良情 时。

2.

客户作为准备退货商品等的管理者有保管注意义务,直至退货为止。

第13条 不良商品

1.

客户在收到商品等后应迅速确认是否存在破损和性能上的不良,出现不良品时请与本公司联系。

2.

从商品等的用途来看在实际使用上没有问题的划伤、污迹、凹陷、变色等不作为不良品。但是,非常明显并经本公司认可的情 除外。

3.

商品等出现不良时,本公司对该商品等进行检查,被认为是本公司的责任时,进行无偿更换、修理、或者退货。但是,是否属于本公司的责任由本公司进行判断。对本公司的判断有异议时,可以委托本公司指定的、中立的专门机构进行检测。届时该检测机构提出的有关不良品责任判定的结论作为最终判断。检测结果不是本公司的责任导致不良时,其检测费用由客户负担。

4.

商品等送达后,14日之内如果没有联系,则视为商品等验收合格。关于检测合格后商品等的索赔,本公司只承担第14条所规定的保证义务。但是,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除外。

第14条 品质保证

1.

认导致商品等不良是因本公司的责任时,在保修期内的按照本公司的规定进行无偿修理或者是更换。采用修理、更换的任一种方法由本公司进行判断。

2.

下列场合,即使在保修期内也不作为保修对象 

1. 违反第4条的规定使用时 ;
2. 客户自行进行加工、修理、分解导致不良时 ;
3. 因连接的其他设备的原因导致不良时 ;
4. 在中国大陆之外使用导致不良时 ;
5. 因消耗品以及附属品的磨损导致不良时 ;
6. 保修单中没有明示的情;
7. 其他不是本公司责任的情。

3.

但因商品等的特性或者是制造停止、使用规格变更等原因,可能无法进行修理、更换。此时的保修方法由本公司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判断。

第15条 客户登记的取消和解除等

1.

生下列事项时,本公司有权取消客户登记,此时,已经接受的订单作为无效处理。

1. 发生了第1条第2项所规定的事项时 ;
2. 客户延迟偿还或者是不积极履行对本公司的债务,本公司提出改善要求通知后15天以内也没有进行改善时 ;
3. 客户违反本规章的各条款,本公司提出改善通知也没有改善时;
4. 监管部门发出客户停止营业的处分命令时 ;
5. 客户停止付款、或者是不能支付,以及受到银行警告、拒绝兑付支票时,或者是有可能出现此类情 时 ;
客户拒收所订商品等、或者是因为客户的原因而无法将商品送交时,本公司取消该商品等的订货,此种情 若给本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要求客户支付以该商品等的价值为上限的损失赔偿金。另外,由此给客户带来的利益损失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1条 订单的变更及取消

1.

更、取消(以下简称取消等)已订货商品等时,请及时与本公司联系。但是已经发货的不予受理。此种情形适用于第12条所规定的退货处理。

2.

在受理取消等的联系时,根据商品等的种类、数量,为弥补本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有时将收取以该商品等的价值为上限的订单取消手续费。

第12条 退货、更换处理

1.

购买的商品等希望退货、更换(以下简称退货)时,请从收到商品等14日以内,按照该商品目录所记载的方法提出退货申请。不在下述情 之列,本公司判断可以接受退货时进行退货处理,此时退货所需要的运输费和包装费由客户负担。

1. 已经开封或者是已使用过的商品,本公司判断无法再销售时。
2. 不是该商品目录所登载商品等。
3. 不是本公司的通常库存商品,接到订单后才订购的商品等。
4. 以从商品等的用途来看,在实际使用上没有问题的划伤、污迹、凹陷、变色等为由要求退货时。
5. 以颜色、造型、手感等在使用上没有问题、因不符合客户的主观喜好为由要求退货时。
6. 申请退货的对象商品等的发票无法返还本公司时。
7. 其他在商品等的特性方面,本公司判断不能进行退货时。

1.

即使符合前条各项的情形,但满足下列事项并经本公司认可时,可以作为退货处理,此时退货所需要的、合理范围内的运输费用、包装费用等由本公司负担。

1. 送达的商品等明确因本公司或者是本公司的送货公司的过失导致损坏的;
2. 送达的商品等与订货商品不同时,但电话订货且不能提供可以明确证明与订货商品不同的书面证明材料的情 除外 ;
3. 本规章第13条所规定的不良情 时。

2.

客户作为准备退货商品等的管理者有保管注意义务,直至退货为止。

第13条 不良商品

1.

客户在收到商品等后应迅速确认是否存在破损和性能上的不良,出现不良品时请与本公司联系。

2.

从商品等的用途来看在实际使用上没有问题的划伤、污迹、凹陷、变色等不作为不良品。但是,非常明显并经本公司认可的情 除外。

3.

商品等出现不良时,本公司对该商品等进行检查,被认为是本公司的责任时,进行无偿更换、修理、或者退货。但是,是否属于本公司的责任由本公司进行判断。对本公司的判断有异议时,可以委托本公司指定的、中立的专门机构进行检测。届时该检测机构提出的有关不良品责任判定的结论作为最终判断。检测结果不是本公司的责任导致不良时,其检测费用由客户负担。

4.

商品等送达后,14日之内如果没有联系,则视为商品等验收合格。关于检测合格后商品等的索赔,本公司只承担第14条所规定的保证义务。但是,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除外。

第14条 品质保证

1.

本公司确认导致商品等不良是因本公司的责任时,在保修期内的按照本公司的规定进行无偿修理或者是更换。采用修理、更换的任一种方法由本公司进行判断。 

2.

下列场合,即使在保修期内也不作为保修对象 

1. 违反第4条的规定使用时 ;
2. 客户自行进行加工、修理、分解导致不良时 ;
3. 因连接的其他设备的原因导致不良时 ;
4. 在中国大陆之外使用导致不良时 ;
5. 因消耗品以及附属品的磨损导致不良时 ;
6. 保修单中没有明示的情 ;
7. 其他不是本公司责任的情。

3.

即使在保修期内,但因商品等的特性或者是制造停止、使用规格变更等原因,可能无法进行修理、更换。此时的保修方法由本公司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判断

第15条 客户登记的取消和解除等

1.

当客户发生下列事项时,本公司有权取消客户登记,此时,已经接受的订单作为无效处理。

1. 发生了第1条第2项所规定的事项时 ;
2. 客户延迟偿还或者是不积极履行对本公司的债务,本公司提出改善要求通知后15天以内也没有进行改善时 ;
3. 客户违反本规章的各条款,本公司提出改善通知也没有改善时 ;
4. 监管部门发出客户停止营业的处分命令时 ;
5. 客户停止付款、或者是不能支付,以及受到银行警告、拒绝兑付支票时,或者是有可能出现此类情 时 ;
6. 因第3方导致客户受到扣押、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先予执行、以及其他强制措施、或者是申请拍卖、因拖欠税费被处罚 ;
7. 客户发生破产、企业重整、公司清理、民事重组手续以及发生其他类似的事件时 ;
8. 客户解散、分立或者是决定与其他公司合并时 ;
9. 客户因灾害、劳动纠纷等无法履行合同时 ;
10 其他本公司判断客户信用度低下时 ;
客户有欺诈本公司的行为、或者是其他背信弃义的行为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 ; 
客户自主废除客户登记时 ; 
电话、传真等一般通信手段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时 ; 
客户1年以上没有订货时 ; 
发生了其他不适合继续交易的事情时。 

1.

客户发生上述事项中的任意一项时,即丧失所有债务返还期限上的利益,必须立即支付所有债务。另外,因客户违反本规章的规定而导致本公司受损时,客户需承担赔偿本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

2.

即使本公司取消了客户登记,也可能不进行第2项所规定的处理。

第16条 登记事项的变更和通知等

1.

客户登记时其申请内容发生变更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

2.

除上一项的情 外,客户转让经营权、受让经营权、或者是合并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3.

没有第1项和第2项的通知、或者延迟通知而给客户带来某些损失时,本公司不对其承担责任。而且因该原因给本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产生附加费用时,由客户负担其损失费用。

第17条 规章修改的认可

本公司有权在不预先告知的情 下对本规章进行追加、变更及删除(以下简称修改)。本公司对本规章进行修改,并将修订内容在商品目录等中进行了记载时,或者是对客户进行了通知时,其后不论客户与本公司进行有偿、无偿交易时,均视为客户认可其修订内容。

第18条 知识产权

1.

客户通过本公司所获取的所有信息、已经获得或者是正在申请的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用技术、版权等,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外使用。

2.

违反本规章而出现问题时,客户要承担针对本公司及第3方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第19条 客户代码的管理

1.

客户对客户登记编号有管理责任。因客户管理上的原因,导致其编号被别人不正当使用时,客户要承担其责任。 

2.

客户不能将客户代码向第3方转让、出借和发表。

第20条 客户信息的使用

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在不提前通知客户的情 下将交易时所获得的部分客户信息通知或者是提供给第3方。
1. 为执行客户订单或者是为了满足其他方面的要求事项,认为有必要且合理时 ;
2. 应法律、法规、条例等的要求时 ;
3. 客户同意公开客户姓名、住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时 ;
4. 其他本公司以客户不会被确定身份的形式向外部提供信息时 ;

第21条 本公司的责任

1.

本公司提供给客户的商品等发生损失、损害、不良影响时,只要法令没有特别规定,除第13条和第14条所规定的范围外,本公司不承担一切责任。

2.

客户不按使用注意事项使用而导致损害时,客户没有权利要求本公司进行补偿和赔偿。

3.

因商品等而导致客户利益受损时,本公司赔偿金额的上限不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为客户购入的、导致损失发生的商品等的价格。

4.

因转售、加工等而购买商品等时,本公司只承担与客户所签合同上的义务,其他法律责任概不负责。临时性将商品等交与第3方使用,即使该第三方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被确定为消费者,本公司也仅对客户承担本规章所规定的责任。当第3方向本公司追究本规章规定以外的责任时,本公司有追究客户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的权利。

5.

由于台风、地震、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法律的修改和废止、行政干预、交通方面的原因、罢工或者是类似的其他社会性质的劳动纠纷、战争、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瘟疫病、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本公司营业停止、交货延迟、无法联系、商品等的破损和不良等情 发生,由此类原因导致客户利益受损时,本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第22条 营业日

除节日和本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以外,周一到周五为本公司的营业日。另外,本公司的营业时间为上午9点到下午5点。 但是,营业日和营业时间可能会在不经事先告知的情 下进行变更。 

第23条 同意管辖法院

如顾客和本公司发生诉讼,本公司将以本公司法定所在地的管辖区域内的相关管辖法院作为唯一的同意管辖法院。

第24条 协商解决

这个规则没有提及的事项,本公司将参考这个规则的主旨,与顾客协商解决。
「条款制定时间 2008 年 4 月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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